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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浦北] 关于加强浦北县城区公共场所文明养犬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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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6 15: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钦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钦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做到依法养犬、安全养犬、文明养犬,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城区养犬一律实行圈养、栓养,不得放养、散养,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定期免疫注射,加强管理,加强管理,确保犬只不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妨碍公共卫生。

四、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大型犬配戴嘴套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疾病传播。(二)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和车辆。(三)携犬只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公园、人行道、马路边排泄,若发生排泄,携犬人必须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四)犬只不得进入广场、游乐园、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及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不含动物医院)等单位。特别禁止进入新城公园及投资大厦前大草坪等公共场地撒犬玩耍和斗犬。

五、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养犬人未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的,将按照《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对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浦北县公安局浦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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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浦北县公安局 浦北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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