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州传媒 发表于 2024-4-25 10:47:02

新房装修付定金后装修未果发生纠纷,看浦北法院怎么判...

本帖最后由 越州传媒 于 2024-4-26 08:53 编辑

原标题:【以案说法】不满意装修设计预付款能否退还?<第1391期>

新房装修是大事,如何选择靠谱的装修公司也成了不少人的心头事。如果对装修公司前期的设计不满意,能否要回所交的款项?
(图片源于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陈某需要装修新房。在听了一家装饰公司的介绍后,陈某于2023年11月22日向装饰公司支付了订金1万元。当天,装饰公司向陈某推介“买套餐送家具”优惠活动,陈某又向装饰公司支付了订金2万元。之后,装饰公司未及时完成房屋设计方案,且提供的设计方案不符合陈某的要求,陈某对装饰公司失去信任,未与其签订书面装修合同。
12月10日,陈某要求装饰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订金3万元,遭到拒绝。于是,陈某诉至浦北县人民法院,要求装饰公司返还订金3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意见
浦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陈某与装饰公司口头达成装修房屋的意向,陈某向装饰公司支付了订金3万元,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该3万元具有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的担保性质,即如陈某不将其房屋给装饰公司负责装修则该订金不退,如装饰公司不按陈某的要求进行装修则双倍返还订金。
后双方未签订房屋装修承揽合同,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装饰公司无权主张定金权利,其应当向陈某返还该笔款项。双方未能签订房屋装修承揽合同的原因在于装饰公司未及时完成房屋设计方案,且提供的设计方案不符合陈某的要求,故陈某请求装饰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不久前,浦北县法院作出判决:装饰公司向陈某返还订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理评析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会委托装修公司负责装修,但由于装修市场规范程度尚待提高,装修水平参差不齐,消费者与装修公司间容易因装修问题引发矛盾纠纷。简单的措辞及口头约定,不仅难以保证装修的质量,在维权时也会存在诸多分歧和困难。
双方应尽可能签订书面装修合同,在合同中对装修要求、装修范围、项目内容、装修价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质量合格标准等作明确约定。
来源:浦北法院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房装修付定金后装修未果发生纠纷,看浦北法院怎么判...